“掛靠”代繳或者“掛靠”補繳都是虛構勞動關系騙取社保參保資格的欺詐行為,是違法的!
虛構勞動關系
根據《社會保險法》相關規定,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法定單位主體是用人單位,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?,F實中一些人會委托中介冒充用人單位繳費,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。
掛靠社保會有什么后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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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成都市查處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規定》第四條相關規定,虛構勞動關系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,騙取社會保險參保資格的,屬于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行為。
02
根據《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》的相關規定,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,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,以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,將被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。
03
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,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以欺詐、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、申報社會保險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,屬于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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違規代繳社保對掛靠單位和掛靠個人的權益也會產生影響。
對掛靠單位而言,由于掛靠人和掛靠單位是屬于虛構的勞動關系,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:掛靠人起訴掛靠單位,稱單位與自己沒有訂立勞動合同,但存在勞動關系,以社保繳費記錄為證明,要求雙倍賠償。
對掛靠個人而言,由于中介機構與參保人并不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,代繳社保的單位和繳費基數等信息都是虛構的,對參保人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等待遇申領會造成影響。